跨境资金池业务是什么?准入条件有哪些?
正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世间万物皆有其两面性。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如果使用得当,确实可以为企业提供诸多便利,为银行带来大量收益,但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产生违规案例。那么,银行从业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自己掉到“坑”里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业务办理过程中常见的“坑”以及如何跳过这些“坑”。
常见的“坑”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使用不规范。如,版本使用错误、要素填写不完整等。
2.RCPMIS系统申报存在迟报、错报、信息修改不及时等问题。如,金额错报、国别错报、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修改不及时等。
3.境外/内资金长期滞留境内/外。如,某集团客户通过资金池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后,未能及时办理资金回流业务,几十亿元资金滞留境外超过3年。
4.资金池账户收支明显超出界定范围。通过资金池办理利润汇出、替境外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等不可通过资金池办理的业务。
5.通过资金池主账户与非成员之间发生了资金划转。
6.企业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已不符合资金池准入条件,但未及时做变更备案,仍旧通过资金池办理汇划业务。
7.超额度流入/流出。办理资金池汇出/入业务,总额度超过了净流出/入额度。如何跳“坑”
1.对于资金池净流入和净流出实施“双上限”管理,对于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的资金池,净流入(净流出)限额=资金池境内成员所有者权益*0.5,其中0.5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经办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2.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调入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经办行应要求企业提供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情况的有关材料。
4.与资金池主账户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内外交易对手方均应为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利息入账和银行扣除服务费用等账户收支除外)。
5.资金池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利用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进行跨境投机套利以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活动。避免通过资金池办理货物贸易、外债、对外投资、利润汇出等有明确项目归属或需要登记备案管理的业务。
6.准确、真实、及时进行资金池信息报送。
A.银行应于资金池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时,由办理变更备案的银行在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变更相关信息。
B.结算银行在为境内主办企业开立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2133)”。其中,“账户类型”要选择“E83-专户-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专用账户”;“境外国别或地区”信息,对于中资企业开立的主账户,此处应申报“其他”,而非开立境外账户的国家或地区。
C.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结算银行通过”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2134)“,报送资金池专用账户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余额信息,直至该账户关闭。
D.办理资金池汇出后,要于汇出日的次工作日内进行跨境支出信息申报(2111),办理收入后,要于含汇入日内的5工作日内进行跨境收入信息申报(2101)。附言中要包含“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