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不安全食品(制作出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其中第四条定义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1、有毒有害食品,即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的食品。
2、特殊食品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的恢复的。
3、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这类食品经检验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但由于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合格部分的食品也应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一、哪些属于不安全食品
1、有毒有害食品,即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的食品;
2、特殊食品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的恢复的;譬如,用普通面粉冒充婴幼儿乳粉,虽然普通面粉无毒无害,但缺乏必要的营养成分,对于婴幼儿这一特定群体的成长发育则具有危害性,故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3、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这类食品经检验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但由于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合格部分的食品也应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二、制作出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 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