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单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诚实信用被大陆法系奉为债法的帝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故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所以保险合同一直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遗憾的是海商法中没有明确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但是海商法对此项原则的具体内容还是有所体现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该项原则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海商法第22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223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该项义务时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并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权利。实践中尽管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如果保险人没有主张解除合同,而是收取了保险费,则应当认定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赔偿;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了保险赔付,即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故在司法解释中对海商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即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便于审判实务中便于操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费的支付是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但海商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此项规定后保险赔偿的承担,只是规定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尽管保险人有权拒绝签发保险单证,但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也可能已经开始,因为保险人的开始时间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费的支付以及保险开始可以是不同的时间。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一旦保险开始,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开始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应当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船舶保险的情况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可能不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人,如果保险人已经签发了可转让的保险单,即使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开始前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海商法第234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开始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经签发保险单证的除外;保险开始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既强调了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考虑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特殊性,保证了保险单证依法可以转让的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海上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很大,所以使用海上运输的方式发货的,一定会购买海上货物保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保险有哪些类型理赔的原则是什么为你一一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3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5、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6、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7、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8、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9、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10、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的混乱。
二、海上保险有哪些类型
平安险
承保范围:
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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